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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级别空气洁净度的空气过滤器的选用、布置 二维码
发表时间:2017-02-05 11:43 空气过滤器是指空气过滤装置,广泛用于石油、化工、冶金、电力、机械、轻工、纺织、汽车制造、电子、食品、医药、生化、国防、科研等需要压缩空气净化的其它行业和部门,一般用于洁净车间,洁净厂房,洁净手术室、实验室及洁净室,或者用于电子机械通信设备等的防尘。有初效过滤器,中效过滤器,高中效过滤器,亚高效及高效过滤器共五种型号,各种型号有不同的标准和使用效能。 空气洁净度100级、10000级及100000级的空气净化处理,应采用初效、中效、高效过滤器三级过滤。对于300000级空气净化处理,可采用亚高效过滤器代替高效过滤器。 空气过滤器 空气过滤器的选用、布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 中效空气过滤器宜集中设置在净化空气调节的正压段; ⑵ 高效或亚高效空气过滤器宜设置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末端; ⑶ 中效、高效空气过滤器宜按小于或等于额定风量选用。 对面积较大、空气洁净度较高、位置集中及消声、振动控制要求严格的洁净室(区)宜采用集中式净化空调系统。反之,可采用分散式净化空调系统。 下列情况的空气净化系统宜分开设置: ⑴ 单向流洁净室与非单向流洁净室(区) ⑵ 高效空气净化系统与中效空气净化系统; ⑶ 运行班次或使用时间不同的洁净室(区)。 下列生产的空气净化系统应独立设置,其排风口与其他药品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之间应相隔一定的距离。 ⑴ 青霉素等强致敏性药品; ⑵ 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 ⑶ 避孕药品; ⑷ 激素类药品; ⑸ 抗肿瘤类药品; ⑹ 强毒微生物及芽胞菌制品; ⑺ 放射性药品; ⑻ 有菌(毒)操作区。 排风口 下列情况的空气净化系统的空气,如经处理仍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时,则不应循环使用。 ⑴ 固体物料的粉碎、称量、配料、混合、制料、压片、包衣、灌装等工序; ⑵ 固体口服液制剂的颗料、成品干燥设备所使用的净化空气; ⑶ 用有机溶媒精制的原料药精制、干燥工序; ⑷ 病原体操作区; ⑸ 放射性药品生产区; ⑹ 工艺过程中产生大量有害物质、挥发性气体的生产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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