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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史上最严环保督察,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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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12-14 17:28

  最近朋友圈内遍地哀嚎,因为严查环保,先是纸成本飞涨,继而是五金,皮革,氧化厂,印染厂等企业出现停工停产现象,与此行业有业务来往的企业也大受影响。

  而所有的这些,很大原因是因为被称为广东“史上最严”环保条例——新修订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实施。这份环保条例新增了环境事件“双罚制”、提出设立跨行政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等,重拳整治广东环境污染问题。自11月28日起,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入驻广东省进行督察,向违法排污企业开展调查,掀起了一轮“关停整治潮”。截至12月13日16时,全省调查处理的案件数合计406宗(数据来源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网站),造纸、印染、造革、水泥、矿业企业纷纷受到严厉查处,力度之严,用“斩立决”形容毫不为过!凡是手续不全的,安检不到位的,有污染的,有违规的,统统严惩!

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入驻广东省进行督察


  面对“史上最严”环保条例,我们唯有落实环保整治方案,才能让企业走得更稳、走得更远。


  按照相关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2.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3.在城镇、工业园区或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4.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5.建筑施工期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6.加油站和储油库;7.其它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其中,市管辖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和管理; 区管辖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由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和管理。


  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规定重新审核同意;

  2.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3.按照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4.按照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

  5.按照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6.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7.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控系统联网;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领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

  流程:网上申报→网上审核→正式受理→(现场核查)→审核发证→窗口取件(同时递交纸质材料)

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

备注:法定办结期限为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办理排污许可证相关事宜所需材料:

(一)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

1. 新、改、扩建项目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网办审批系统打印件,加盖公章,1份);

  ②《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需有环境监察部门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

  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复印件,1份);

  ④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材料(复印件,1份);

  ⑤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及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⑥污水排放去向是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需提供水务部门核发的排水许可证(复印件,1份);

  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复印件,1份);

  ⑧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的自查报告(复印件,1份);

  ⑨按照规定需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应当提供相关应急方案材料(复印件,1份);

  ⑩符合排污口规范化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⑪按照规定需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提供相关验收材料(复印件,1份);

  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含发证机关审核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应提交除受理条件第(四)款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2. 现有项目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网办审批系统打印件,加盖公章,1份);

  ②《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需有环境监察部门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

  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④获得法定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

  ⑤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复印件,1份);

  ⑥污水排放去向是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需提供水务部门核发的排水许可证(复印件,1份);

  ⑦按照规定需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应当提供相关应急方案材料(复印件,1份);

  ⑧符合排污口规范化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⑨按照规定需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提供相关验收材料(复印件,1份);

  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含发证机关审核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颁布之前建成的在运行项目,排污单位可不提供受理条件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颁布之后建成的在运行项目,排污单位未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应当补办相应环评审批手续后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二)排污许可证变更

  排污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限值、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总量限值、排放污染物的方式、去向、排放口数量(名称、编号、位置)、主要生产工艺设备或者污染物处理工艺和能力等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在改变前15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网办审批系统打印件,加盖公章,1份);

  2. 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需有环境监察部门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

  4. 获得法定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

  5. 变更情况说明及变更证明材料(含发证机关审核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注:按照广州市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部署及环保部门监管实际,对新上收为市环保局监管的现有排污单位,排污单位除提供上述变更申请材料之外,还应提供“(一)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中第1项的申请材料,重复出现的仅需提供一份。


( 三)排污许可证延续(换证)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网办审批系统打印件,加盖公章,1份);

   2.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需有环境监察部门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

   3. 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环境监测频次要求的环境监测报告,或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日常监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及设备运行证明;(复印件,1份);

   4. 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 按照规定需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提供相关验收材料。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含发证机关审核所需的相关材料)。

   注:按照广州市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部署及环保部门监管实际,对新上收为市环保局监管的现有排污单位,排污单位除提供上述延续(换证)申请材料之外,还应提供“(一)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中第1项的申请材料,重复出现的仅需提供一份。


(四)排污许可证注销

   1.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注销申请表》(网办审批系统打印件,加盖公章,1份);

   2. 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  注销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含发证机关审核所需的相关材料)。

   注:凡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注“该复印件与原件相同”的字,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必要时需加盖发文机关的公章加以确认


受理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6楼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9:00-12:00,13:00-17:00  周五:9:00-12:00,13:00-15:00


办事网址: http://210.72.2.146:9080/epiasweb/main/epias_hbsb.jsf


  新修订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中规定的“双罚制”,除对违法排污造成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处罚外,还规定了对主要负责人和负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处罚,最高处以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50%的罚款。

  此外,《条例》还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设立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等,打破地方对环境污染问题的地方保护主义。

  所以,相关企业不能抱侥幸心理,应该积极进行环保整治活动并申领相关证件,经营之路才能长久。